2012-03-31 20:38 体总网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现代五项预赛竞赛规则
补充细则及赛风赛纪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使第十二届全运会现代五项预赛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特制订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现代五项预赛竞赛规则补充细则,并对赛风赛纪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一、击剑
(一)在击剑整场比赛中,如发现运动员有“让剑”行为,处罚如下:
第一次:给予让剑一方黄牌警告,取消该次交锋成绩并重新比赛;
第二次:给予让剑一方红牌处罚,取消该次交锋成绩并重新比赛;
第三次:给予让剑一方黑牌,判处失权,取消该次交锋成绩。
(二)在击剑整场比赛中,每支运动队只享有两次申诉机会,且需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申诉程序。申诉证明材料由提出申诉的运动队提供。考虑到预赛承办单位的实际条件,录像为仲裁的参考材料之一,但不是唯一材料或仲裁依据。如申诉成功,该次申诉不计入申诉限制次数。
二、游泳
(一)在比赛期间,热身区仅提供给参赛运动员使用,否则给予警告处分,该警告处罚带入该运动员本次比赛的最近一场游泳比赛。
(二)在游泳比赛中,运动员所穿着的泳衣需符合规则规定。如在比赛时检查出运动员穿着未经允许的泳衣或者穿着方式不符合规则(穿着一件以上的泳衣等),将受到处罚。
三、马术
(一)马术比赛中,第一轮出场的是前两项成绩和的第18-1名;第二轮前两项成绩和的第36-19名。
(二)如果运动员在上马前发现马匹跛或者上马后发现马匹在承受运动员重量后跛,那么该运动员所在队的领队或者主教练应立即通知总裁判长,由总裁判长和兽医在技术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检验,确定是否需要换马。如需换马则按照换马程序进行。如准备活动开始以后发现马匹跛,将不能再换马,且总裁判长和兽医在技术代表的监督下经磋商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该运动员上场参加马术比赛。
(三)在比赛过程中,如出现马匹明显失控等情况,当运动员或教练员示意要求中止比赛时,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马术裁判长在征得技术代表的同意下应立即停止比赛。场内裁判采取提示等安全方式帮助运动员控制马匹,中止比赛。
四、跑射联项
(一)跑射联项中,运动员跑错靶位应及时纠正,如没有干扰到其他运动员正常比赛且未触摸别人枪支,不受处罚;如触摸到别人枪支或者干扰到别的运动员正常比赛(例如:挤撞、阻挡别的运动员正常进入射击靶位等),将直接给予失权的处罚。
(二)跑射联项热身期间,如运动员认为自己的激光靶有故障,可以向裁判提出,经查验确有问题后,可以更换靶子或者靶位。比赛开始后,换靶要求将不予受理。
如热身期间或之前,射击靶、灯出现大面积故障,组委会有权决定跑射联项分为两轮或三轮举行。
(三)跑射联项比赛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运动员击发一枪后,如激光靶灯显示击中一发以上,将被判定为击中一发。在裁判长的安排下,运动员将被更换至备用靶,并在剩余时间内完成剩余靶数,换靶时间将从总时间中扣除(备用靶不够时,裁判长将根据其他运动员射击完成情况,安排该运动员在临近的靶位上继续比赛,但是该运动员在接下来的射击轮次中,需先回到自己原有的射击位,再由裁判长进行安排)。
(四)裁判员不接受靶灯击中不亮的申诉。
(五)运动员在跑步或者进入射击位置的过程中应该在自己合理的行进路线上跑步。在运动员被套圈过程中,如果该运动员在被套圈前出现任何不正常举动的苗头(刻意减速、S型跑、频频回头等),路点裁判员有权立即终止该运动员的比赛,并且立即清理出赛道。
超越对手时,应注意保持合理距离,不得与被超越运动员发生肢体接触,也不得影响被超越运动员的正常行进。
五、对《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队”的范围及违规处罚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利益关系队”的范围:两次计分运动员所涉及的解放军队与对应的省市队;放弃两次计分后,涉及的解放军队与运动员回原单位后所代表的省市队;合作培养运动员所涉及的两个省市队(俗称的母、子队)。
(二)在游泳、跑射联项等单项比赛中,如发生严重的赛风赛纪问题,如:故意阻挡等,一经查实,作以下处罚:
1、对违规运动员(队)的处罚:
(1)判该运动员失格;如发生在团体(含接力)比赛中,全队失格。
(2)取消体育道德奖的评选。
(3)第一次发生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终身禁赛。在一个全运会周期第二次发生时直接给予终身禁赛。
(4)全国通报批评。
(5)造成事故的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对违规运动员(队)的领队和教练的处罚:
(1)取消体育道德奖的评选。
(2)第一次发生时给予不少于2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终身禁赛。在一个全运会周期所带运动员第二次发生时直接给予终身禁赛。
(3)竞赛期间禁止参加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4)全国通报批评。
(5)视情况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规运动员所在队的处罚:
(1)取消体育道德奖的评选。
(2)全国通报批评。
(3)在一个全运会周期中一支运动队在同一个项目上发生两次此类赛风赛纪事件,给予该队该项目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
4、对违规运动员(队)利益相关队的处罚。
如违规运动员给对手造成严重影响,并使利益相关运动员(队)获益,将降低利益相关运动队获益运动员(队)的当场名次直至取消名次。降低幅度由赛风赛纪监察小组等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关于“让剑”和“阻挡”的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1、关于“让剑”的描述:
所谓“让剑”就是以使对手得分为目的的比赛行为。表现为不积极比赛、有意让对方刺中自己、主动刺地板、有意不刺中对方的有效部位、主动退出端线等。
2、关于“阻挡”的描述:
所谓“阻挡”就是为使自己或者利益相关的运动员(队)取得好成绩,而在跑步过程中故意改变行进路线或放慢速度,以身体阻挡对手,迫使其减速或绕道的行为。表现为突然斜插到对手前方造成身体接触;呈“S”形行进以阻挡对手超越;在窄道或弯道处,有意降低跑速以阻碍对手正常超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