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7 19:20 体总网
第十二届全运会现代五项预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提高全运会现代五项的比赛质量,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特制定第十二届全运会现代五项预赛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运会现代五项竞赛项目为男子个人赛、女子个人赛和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
第三条 参加全运会男、女个人赛决赛阶段的运动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比赛名次
2012年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男、女个人赛各前3名;
2012年全国锦标赛男、女个人赛各前3名;
2013年全国锦标赛男、女个人赛各前3名;
如有运动员之前通过比赛等方式已获得资格,则由未获得资格的运动员依比赛名次递补。
二、积分排名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积分排名中未获得资格的男、女各前22名运动员。运动员积分由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主办的全国现代五项比赛和国家队参加的国际比赛两部分构成。
三、奖励资格
获得2012年奥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直接获得全运会个人赛决赛资格;
在2012年奥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所在单位将获得一个全运会个人赛决赛奖励名额。
如全运会东道主辽宁省所属现代五项队未通过预赛获得男、女个人赛资格,则在男、女个人赛中各分配其1个资格参加全运会决赛。
第四条 个人赛项目中运动员所获得的资格为个人资格,不得在运动员注册单位内转让。
第五条 除在2012年奥运会中获得前三名所获得的奖励名额外,每单位参加男、女个人赛决赛阶段的运动员均不得超过4人。
第六条 参加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的资格通过2012年全国冠军赛总决赛、2012年全国锦标赛以及2013年全国锦标赛共3次国内比赛积分排名产生,获得前9名的运动队获得全运会决赛资格。
第七条 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的资格为运动队注册单位获得的资格。
在全运会决赛阶段,参加男女个人赛的运动员必须兼项参加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
各队参加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的(男、女各3名,共6名)运动员中至少有4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决赛,如参加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运动员不够规定人数,所缺队员各队可以从不参加个人赛决赛的运动员中补齐,但该类运动员必须在预赛积分期内至少参加过一次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全国锦标赛。
参加男、女个人赛决赛总人数少于四人的运动队,没有资格参加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全运会决赛。
第八条 运动员(队)积分根据《现代五项项目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实行。
第九条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在2013年6月8日前对获资格情况进行公示。如无疑义,各参赛单位于2013年6月17日前按规定将各项目具体参赛人员名单报我中心审核。
第十条 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全运会决赛,应于全运会开幕日前1个半月由相关省市体育局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甲级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换人。
个人赛决赛所替换运动员必须获得全运会个人赛决赛资格;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中不兼项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全运会决赛,所替换运动员只要符合第7条规定即可。逾期后,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受理换人手续,如参赛运动员人数不够男、女各3人,不得参加男女混合团体接力赛决赛。
运动员因赛风赛纪或兴奋剂等违规事件而禁赛所空出的席位,不得递补或更换队员。
第十一条 根据体竞字[2010]6号文件《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需满足总局有关规定;解放军体育部门须于我项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前30天(2011年12月1日前)将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的同意函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第12届全运会现代五项项目预、决赛的组
织工作按体竞字[2011]5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如与国家体育总局新的相关规定或安排有冲突,本“办法”将作必要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