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全国性群众体育非营利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现代五项活动以及参加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盟和其他国际现代五项(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于1986年加入国际现代五项联盟,1989年加入亚洲现代五项联盟。
张斌
许铁军
钱风雷
赵建新
刘蕙瑕
赵建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简称中国五项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MODERN PENTATHLON ASSOCIATION,缩写为CM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和热爱现代五项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现代五项体育活动,以及参加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关心支持现代五项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现代五项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促进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与各国家和地区现代五项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现代五项运动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国家标准等;研究制定现代五项项目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等;制定实施现代五项项目主要目标、行动计划等;
(二)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现代五项运动普及、推广和提高,不断扩大现代五项运动人口规模,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现代五项运动;
(三)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为国家现代五项队训练、参赛、备战重大国际赛事提供支持与保障;开展现代五项运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现代五项竞赛规则、竞赛计划、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并组织实施;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国内现代五项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制定并落实本项目赛风赛纪管理制度;
(五)依照有关规定,培养现代五项专业人才,组建后备人才梯队,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经纪人等有关人员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地方、行业现代五项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反兴奋剂相关制度规范;
(八)支持其他社会力量发展现代五项运动,推动现代五项公益事业,促进现代五项文化建设;
(九)开发、利用、保护现代五项产业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推动现代五项产业发展;
(十)组织开展现代五项运动领域安全生产规律的研究和相关知识推广,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针对违反本协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十二)完成法律法规授权,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的技术指导和官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带头遵守并约束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本会的章程、规定、决议和约定;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现代五项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标识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收入;
(六)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纠纷和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本协会章程范畴内的相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处理,当事人对本协会纠纷解决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10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5号
联系电话/传真:010-82771200
协会邮箱:cmpaoffice@sports.cn